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者已经论证“取消药品加成管制”这一措施的可行性。事实上,这一措施已经得到某些试点城市的关注和认可,试图进行探索;而在宿迁市,这一改革早已变为现实,那里民营医院的药价基本上等于或低于周边地区。北京市在推进按疾病组付费(DRGs)的过程中,所有试点医院都要求在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管制的制度下能够自主采购药品、自主决定加价率。取消药品加成管制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可为消除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与销售中的一系列弊端铺平道路。
总体来说,由于再行政化和去行政化两种思路的并存,《指导意见》不仅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公立医院法人化改革中的去行政化要素,反而在很多地方要么稀释了去行政化的要素,要么明确甚至强化了行政力量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作用。《指导意见》中有不少以行政管理代替制度变革的内容,对于涉及公立医院的政府改革具有稀释作用。例如,在14项试点内容中,有相当大的篇幅专辟了“加强公立医院管理”的内容。可以说,这些内容恰恰体现出政府依然以行政上级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公立医院的管理。
事实上,我们课题组在各地进行实地考察时,有不少基层工作者,包括地方政府官员和公立医院的院长,纷纷指出了这一点。在他们看来,无论是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还是提供预约诊疗服务,都与公立医院的改革无关,因为即便是公立医院所处的组织和制度架构完全不变,这些工作都是所有公立医院必须要做的事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工作不仅是公立医院应该做的,而且也是所有民营医院应该做的;不仅是中国的公立医院应该做的,而且也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的公立医院应该做的,而这些国家并不一定面临着中国式的公立医院改革问题。因此,《指导意见》罗列出这些内容,是文不对题的。作为一份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的政府文件,重要的并不是罗列众多公立医院管理者众所周知的好的管理举措,而是应该明确政府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制度安排,以激励众多公立医院以自己的方式积极主动地推进这些好的管理举措。
艰难的地方性探索:在再行政化
与去行政化之间摇摆?
所有地方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其共同特征是在某些方面推出了一些促进公立医院法人化的举措,而在另外一些方面则继续维持甚至强化已有的行政化体制和机制。
(一)管办分开:到底分不分家?
在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上,80%以上的试点城市准备建立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可通称为“医管局”。
在未建立医管局的试点城市,依然是保持现有管办不分的格局。计划建立医管局的试点城市,则对该机构的行政归属问题呈现出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财政部门、国资委或当地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以此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监管权与经营权分离,即所谓“管办分开又分家”模式;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内部建立医管局,继续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资格,以期通过完善内部职能划分来实现管办分开,即所谓“管办分开不分家”模式。
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发现,即使是“管办分开又分家”也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其一是分家之后医管局走向行政化,即建立公立医院管理行政机构;其二是分家之后法人化,即建立法人化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至于法人化,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以非营利性的方式组建公立管理机构,也就是事业单位;其二是让该机构走向企业化。
在管办分开问题上,保持现有管办不分格局和推行管办分开不分家模式实质上都走向了再行政化,管办分开且分家才是管办分开的“正途”。对于管办分开后,公立医院管理机构的行政化与法人化究竟孰优孰劣,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二)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模式:政府负责?理事会负责?
在公立医院组织模式上也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路径。
再行政化的路径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人事、财务、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控制,政府行政部门不仅负责公立医院管理者的任命,还要掌管公立医院的所有人员编制,同时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医疗设备的添置和耗材与药品的集中采购。
去行政化的路径是进一步弱化政府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人事、财务、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控制,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建立以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赋予理事会行使战略管理的职能,赋予监事会行使监督的职能,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实行院长负责制,实现公立医院经营自主权。
基本上,各试点城市是在这两种路径之间摇摆、跳跃或穿行。
(三)政府投入的模式:行政补偿?购买服务?
目前,我国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卫生行政渠道给予公立医院补助的旧有模式,这一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行政化手段达到“养供方”的目的;另一种是通过项目竞争进行购买服务的模式,实质是通过去行政化的手段实现“补供方”的目标。两种模式在机制上完全不同,在中长期效果上也完全不同。
在财政投入的方式上,个别城市明确了去行政化的方式,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建立公立医院发展专项基金的形式,按照公立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偿,而建立专项基金则有助于政府通过项目购买服务。多数城市依旧沿袭了行政化的财政投入方式,即按照传统的经常性投入、项目投入、其他投入或奖励投入等方式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助。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并未就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方式予以明确。
此外,有个别城市明确提出,“政府不再投入新建公立医院”,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特别是医疗服务上)的观念转变,即从原有的政府直接提供模式,转向了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主导加社会提供模式。
(四)人事制度:全员聘用?编制管理?
在医院人事制度上,各试点城市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路径选择,一种是去行政化的全员劳动合同制,院长有权决定医院的人员任免,医院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同时,注册医师可以多点执业、自由流动;另一种是旧有的行政化人事编制管理模式,医院人员聘任与解雇权掌握在卫生行政部门与人事和编制部门手中,医院无用工自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