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有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例。 (八)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三级以上综合介入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手术;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综合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综合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综合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综合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综合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一、二级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一、二级相关综合介入诊疗医师的培训工作。 卫生部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负责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 2.有至少5名具备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3.有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每年完成各类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类型应当覆盖常见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全部类型的60%以上。 5.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应当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综合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100例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参加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培训的医师应当作为术者完成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综合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综合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综合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综合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200例,与介入诊疗操作相关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死亡率低于1%。未发生二级以上与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附件: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级目录 一级手术 二级手术 三级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