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2.建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2.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神经血管介入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收治病种应当包括出血性、缺血性脑血管病和脊柱脊髓血管性病变等。 3. 有至少3名具备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 有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 每年完成各类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50例;或者医疗机构持续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10年以上,累计治疗性病例不少于2000例;至少有1名医师近3年来每年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6. 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2. 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按照要求在培训期间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神经血管介入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5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作为术者完成不少于40例诊断性脑与脊髓血管造影检查和不少于20例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系统培训12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或者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5-10年,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5.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二)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开展神经血管介入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内科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3.连续从事神经血管介入诊疗临床工作8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神经血管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 4.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3%,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3%。 |